第一條 為規(guī)范黃金市場交易秩序,加強行業(yè)自律,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以下統稱“三反”)法定義務, 有效防范相關風險,現制定《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 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自律指引》(以下簡稱“自律 指引”)。
第二條 會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提高“三反”意識,切實履行“三 反”義務。
第三條 會員不得利用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上金所”)渠道從事洗錢、恐怖融資或逃稅等違法犯罪行為,或為上述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協助。
第四條 會員應堅持“風險為本”的原則,充分認識業(yè)務所在領域存在的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風險,重點關注經營過程中的現金交易、實物流向與資金流向。
第五條 會員應確保自身及代理客戶資金來源和去向的合法性,不得為非法資金提供業(yè)務服務,不得為洗錢提供便利。
第六條 會員應確保向上金所入庫的貴金屬實物來源合法合規(guī),提出的貴金屬實物不得用于犯罪活動。
第七條 會員應根據真實經營需求購買黃金及其他交易商品,合法取得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嚴禁套取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第八條 會員應建立包含“三反”措施的內控制度,及時評估和完善“三反”內控體系,以確保其合規(guī)性和有效性。
第九條 會員應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本單位的稽核審計、檢查或風險評估范圍。
第十條 會員應建立代理業(yè)務反洗錢管理制度,防范客戶利用會員或上金所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應建立反洗錢管理架構,指定反洗錢負責機構及反洗錢合規(guī)專員。會員負責人對反洗錢工作的有效實施負最終責任。
第十二條 會員應為反洗錢負責機構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積極運用信息系統提升反洗錢工作有效性。
第十三條 會員應勤勉盡責,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征的客戶、業(yè)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相適應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第十四條 會員應采取適當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第十五條 客戶申請開立上金所黃金交易賬戶的,會員應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以及授權委托 書原件(如適用)。會員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 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不得允許客戶借用他 人賬戶辦理業(yè)務。
第十六條 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客戶在開戶申請時,會員應了解客戶的真實貿易背景,有權要求客戶按照上金所規(guī)定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對于客戶委托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等代理人員辦理業(yè)務的,會員應要求代理人員出具授權委托書,核對代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代理人員 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并留存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身份 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八條 會員發(fā)現客戶所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或資料涉嫌虛假記載的,應拒絕辦理業(yè)務;發(fā)現存在可疑之處的,應要求客戶補充提供足以證實其身份的相關證明材料;無法 證實的,應拒絕辦理。
第十九條 會員應確??蛻舻狞S金交易賬戶、資金賬戶的名稱與身份證明文件所記載的名稱一致。
第二十條 會員代理業(yè)務應采取非現金方式。采取銀行轉賬方式出入金時,應使用交易當事人的同名銀行賬戶。
第二十一條 在與客戶的代理關系存續(xù)期間,會員應采取持續(xù)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關注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國家有權機關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等,不得與名單上的任何實體、組織或者個人建立業(yè)務關系,或者為其提 供任何形式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會員發(fā)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 產價值大小,應及時向中國反洗錢監(jiān)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 易報告。
第二十四條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在向中國反洗錢監(jiān)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報 案: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會員應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會員應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guī)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二十七條 會員應積極參加上金所組織的反洗錢培訓。會員有義務對客戶及潛在客戶進行反洗錢宣傳。
第二十八條 會員應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機關打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活動。如發(fā)現業(yè)內涉嫌犯罪活動線索,應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偵查機關舉報。
第二十九條 會員應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的反洗錢執(zhí)法檢查及調查,不得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及調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條 會員應每年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開展合規(guī)自查,并將自查結果書面報告上金所。
第三十一條 會員因違反國家“三反”規(guī)定受到處罰或違反本自律指引的,上金所將從嚴處理,直至取消會員資格;如涉及代理客戶,上金所有權要求會員與其解除代理關系。
第三十二條 本自律指引解釋權歸上金所。
第三十三條 本自律指引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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